关于做好扩大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增加限购数量、减化补贴程序工作的通知
2009-06-24 13:01  文章来源:歙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乡镇财政所、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信息产业厅《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企〔2009〕217号)和省财政厅等13个部门《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企〔2009〕471号)文件精神,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扩大了销售品种和限购数量,补贴程序进行减化。为执行家电下乡新政策,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家电下乡产品品种
家电下乡产品品种由原来的四大类(冰箱、彩电、手机、洗衣机)扩大到九大类(摩托车列入汽车下乡产品,不再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新增加的五类品种为:电脑、空调、热水器、电磁炉和微波炉。
  二、调整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
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调整家电下乡产品限购数量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由原来限购1台调增到限购2台。
  四、简化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
取消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环节,改为销售网点代审、乡镇财政所兑付(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标准未变)。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一卡通存折银行账号等。一卡通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姓名应当一致。
  (二)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给农户时,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一卡通存折等复印件,将正件及复印件交给产品购买人,并告知在3日内由其自行(如由销售网点代理提交的,必须携全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购买人身份证、产品发票、一卡通存折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产品购买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信息上报至县财政局企业股,县财政局企业股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一卡通”账户。相关复印件由乡镇财政所留存备查。
  (四)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减化财政补贴程序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六、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服务
各销售网点要增强销售服务功能,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为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对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及时开具发票和录入销售信息、影响农民申领补贴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县商务局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取消备案的网点,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另:我办4月14日以歙商务〔2009〕29号《关于要求按时上报销售数据的通知》给各销售网点,要求各网点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销售情况上报我办,但有部分网点没有认真执行,给我县家电下乡销售统计工作带来不便,请各网点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请各乡镇财政所、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认真执行。


                  歙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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