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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向商务部门提供的材料
2008-12-17 10:22  文章来源:歙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1、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        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        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合同、章程请登陆安徽招商网“www.ahinvest.gov.cn→投资服务→投资程序”下载范本;

4、        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如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投资者本人带上护照、身份证到市工商确认身份。

5、        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        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会会议记录(原件)、出资协议(原件);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9、        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  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11、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涉外建设项目选址审查书;

12、环保、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

13、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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