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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灵活 政策优惠
2007-09-29 10:21  文章来源:歙县电子政务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欢迎外来投资者来歙县投资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投资歙县。


一、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有损生态环境的项目之外,全面对外招商,重点是工业、旅游业、开发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二、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BOT等方式来我县投资建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三、凡用内资来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县政府将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对县财政的贡献额为标准,第一年和第二年对企业予以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对企业予以50%的奖励。


四、凡国有、集体、个体新上鼓励投资领域内的项目和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企业,县内各种规费(含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规费征收)按政策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县内收取的规费按15%收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工本费外,县内收取的其他规费全免。年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公安局为其单设治安办公室:上述后两类项目业主子女在我县可择校(包括省重点中学)就读,免交择校费和代培费。


六、对县属特国企业通过企业改制、盘活存量资产等解困项目,以及新办农业产业化加工经营、文物修复、景点景区建设、文化体育产业开发项目,除工本费外,县内收取的其他规费全免。


七、土地出让金实行按土地等级、项目类型、用地类型分别计价。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一般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和审批税费;进入县以上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土产性项目用地,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和审批税费。


八、内外资投资生产性企业,在确保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每年递增10%的前提下,县政府将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款中对县财政的贡献额,以下列标准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予以奖励。


新开工企业以年上缴增值税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60万元、第三年75万元为基数,基数内按以上比例奖励,超基数部分再加10%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九、几投资建设项目在水利部门指定的河道取沙石免收有关规费。


十、凡购买成套商品房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办秘[1998]61号文件规定或者购买商品房价值达5万元,并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允许购房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为常住户口(二手交易房参照执行)。所有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就学上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


十一、所有外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含各种规费的收取),由县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办理。材料齐全的县内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实行全程服务。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税收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列为县重点企业。


十二、外地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在我县推广,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可在三年内由县政府按2—5万元给予奖励。受益单位还可给予现金和技术股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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