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歙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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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5 10:01 文章来源:歙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财企〔2009〕160号
关于印发歙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审核与兑付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各家电下乡指定产品销售网点:
为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进度,根据《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精神,特制定了《歙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
2、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
歙县财政局 歙县商务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
歙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调整的要求和黄山市财政局、商务局联合下发的《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垫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定期集中清算”的措施。自2009年8月1日起,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其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先行垫付资金,销售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集中清算补贴资金。暂不能实行先行垫付措施的,仍按照歙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扩大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增加限购数量、减化补贴程序工作的通知》(歙家电办〔2009〕1号)文件要求,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
第三条 农民在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和“一卡通”储蓄存折。
第四条 实行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授权同意。
第五条 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认真填写《黄山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附件2)和《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附件1),指导农民购买者在申领委托书上签字,并在产品售出后3日内将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应当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型号、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等复印件备案材料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购买人办理代理备案。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补贴资金当月垫付的当月结算,在每月的27日前结算完毕,具体结算时间由各指定乡镇财政所与销售网点协商确定。销售网点申请资金结算时,将《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购买人备案材料,一并报指定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第八条 销售网点销售的所有家电下乡产品(含购买人跨县(区)、乡镇购买的),均可在指定财政所申请补贴资金清算。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提交的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和购买人信息,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网点垫付清算手续,签署《黄山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备案、补贴垫付资金汇总表》审核意见,并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销售网点指定的帐户。指定帐户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各指定乡镇财政所根据当月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每个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个月用款计划,同时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和明细表。首批补贴垫付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预拨到各指定乡镇财政所基本结算帐户。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商务、经委、宣传、物价、税务、工商、质监、审计等家电下乡领导组成员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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